海關電子進出口報關數據填制規范,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前言目前,集中審單模式已在全面展開,報關企業向海關傳送的電子報關數據的正確與否,直接影響著通關效率。為規范電子報關數據的填制,提高通關速度,現以天津海關審單處編寫的《天津海關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范》為例,談一下電子報關數據填制規范,供參考。
注意:該《規范》的編撰與刊印,目的在于指導報關人員規范填制電子報關數據,提高企業通關速度,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援引此書作為法律依據將是無效的。由于目前電子報關程序尚在繼續完善中,因此《規范》中有關內容如與海關新規定有不符之處,以海關新規定為準。
天津海關審單處一、海關編號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并確保在同一公歷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地區的每一份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除轉關運輸外,其應與進口/出口口岸一致,其中進口分別為:01津關;02新港;03開發區;04東港;05塘辦;06郵辦;07機場;08保稅區;09薊縣;10武清;20保稅處核銷補稅。出口分別為:51津關;52新港;53開發區;54東港;55塘辦;56郵辦;57機場;58保稅區;59薊縣;60武清。第三位年度,后六位為順序編號。
根據本關區的特點,特作如下規定:
一、開發區、保稅區、武清、薊縣海關注冊的企業只能在注冊地海關通關,不得越區通關;上述區域性海關也不得越權驗放口岸貨物;、外地企業及上述四個分關以外注冊企業應在新港、東港、塘辦、機場、業務處通關;、天仁、燕京兩條船不得在東港通關;4、經營及收貨單位均為外地企業且海運拼箱不得在業務處通關。
二、預錄入編號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于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后尚未批準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打印。
三、備案號 此項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該項與經營單位、收發貨單位、征免性質、商品編號、品名、數量、幣制、成交總價、原產地、目的地、征免規定有一定的對應關系。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使用《登記手冊》的,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號,不得為空。少量低價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客供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該欄為空,其客供合同號應錄入在第三十五項下。
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為《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加工貿易貨物轉為享受減免稅(指《登記手冊》的設備轉為投資設備等)或需審批備案后辦理形式進口的貨物,進口報關單的備案號為《征免稅證明》等審批證件的編號,出口報關單為《登記手冊》編號。出口報關單有《征免稅證明》的, 《征免稅證明》號應錄在備注欄內,審單處無需對其電子數據進行核注。
按海關總署通知,為加強對加工貿易貨物異地進出口的監管,方便企業合法進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1999年底起在天津海關全關區進行加工貿易計算機管理中期核注及異地報關備案資料計算機互為口岸的傳輸。凡進出口口岸涉及天津海關所轄口岸的,企業應向合同主管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由主管海關辦理有關資料傳輸并核發《登記手冊》后,方可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合同發生變更時,企業應在主管海關辦理合同變更手續,并由主管海關將變更后的合同資料傳輸到天津海關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對正在執行尚未核銷的經天津口岸報關進出口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企業應向原備案海關保稅部門提出異地報關申請,在辦理有關備案資料傳輸手續后,方可繼續到天津海關辦理保稅貨物進出口報關手續。目前,除西藏地區外,其它地區均采用數據網絡傳輸辦法。
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所列貨物名稱籠統或歸類有誤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或減免稅證明的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如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所列貨品的審批單價與實際申報單價不符的,應做退單或刪單處理,同時要求貨主到加工貿易手冊簽發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海關辦理報關手續,《登記手冊》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后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該項業務在調入地海關辦理手續。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現場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合同協議號指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憑《登記手冊》、《征免稅證明》申報的進出口貨物,所填合同號必須與上述手冊或證明所填合同號完全一致。一般貿易方式進出口必須填寫合同號,即應向海關提供的合同。
七、進口日期/出口日期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加工貿易結轉深加工貨物、保稅倉庫二次報關貨物等無實際進出 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八、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除特殊情況外(船放、艙單未到或緊急物資),進口日期與申報日期必須符合正常邏輯,即進口日期應早于或等于申報日期,出口日期應晚于或等于申報日期。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注。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九、經營單位 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經營單位為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經營單位為代理方。
為便于核銷征免稅證明,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經營單位為外商投資企業, 外貿企業名稱應錄在備注欄內。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為其他公司作進出口代理。
十、企業編碼本欄目應為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 本欄目與第九項有直接關系,第十項錄入時輸入企業十位編碼,而后自動生成第九項。企業十位編碼,第一、二位為進出口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三、四位是省轄市代碼,第五位是市內經濟區劃代碼,第六位是企業類型代碼,第七至十位為順序號。
十一、企業性質 本欄目填入經營單位的企業性質,分為國營、合資、合作、獨資、集體等,與經營單位編碼第六位必須一致。
十二、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該項與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運單號,一票發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要求如下:
江海運輸為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鐵路運輸為運單號;汽車運輸的,本欄目為空;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郵政運輸為郵政包裹單號;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路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提單號為空,第16項為@加16位轉關準單編號;空運轉關進口貨物申報時,直轉天津的本欄目為空;出口轉關運輸無法確定提運單號時,本欄目可以為空;旅客攜帶貨物應向貨管現場報關的,本欄為海關扣留物品憑單編號或代保管物品憑單編號。
十三、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 包括:
.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收、發貨單位的中文名稱或其海關注冊編碼。加工貿易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登記手冊》的“貨主單位”一致。
十四、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或最終運抵地。 境內貨源地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 該項進口時應為境內最終目的地代碼,出口時為境內貨源地代碼。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所屬國內地區,并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如實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五、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與運輸工具,提運單號,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相應的運輸方式。特殊運輸方式,按如下原則填報:
.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為實際運輸方式;.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應為其他,不為航空;.進口轉關運輸貨物,為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為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區)、“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十六、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與運輸方式, 提運單號,進出口口岸有聯帶關系。本欄目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的,應為船名及航次;
(2)汽車運輸的,應為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碼;
(3)鐵路運輸的,應為車次或車廂號,以及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的,應為航班號以及進出境日期,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的,應為郵政包裹單號以及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的,應為“@”+16位轉關運輸準單編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志“@”
(7)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按以下要求填報: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及料件結轉貨物,應先辦理結轉進口報關,并在結轉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為轉入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進口報關單號)”。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結轉手續的,按上列第6項規定填報。 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含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的貨物),應先辦理轉內銷進口報關,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應為實際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關單本欄目應為轉入方關區代碼(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
(8) 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本欄為空。 上述規定以外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十七、申報單位 指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直接向海關負責的企業或單位。 自理報關的,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委托代理 報關的,應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該欄目應如實填寫專業報關企業或自理、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
十八、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指海關的監管方式,它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 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 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 本欄與第三項備案號、二十二項征免性質、四十八項征免規定有直 接關系。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的審核要求:
少量低值輔料(既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 輔料進口報關單填報“低值輔料”,出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使用《登記手冊》的,按《登記手冊》上的貿易方式填報;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或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進口報關單應為“一般貿易”,三資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報關單應為“一般貿易”;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應與批準的貿易方式一致;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成品減免”;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出口,以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退換后復運進口的,填報與《登記手冊》備案相應的退運(復出) 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結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均應為“進料余料結轉”;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應與《登記手冊》的貿易方式一致。
十九、征稅比例/結匯方式 征稅比例僅用于“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代碼“0715”)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填報海關規定的實際應征稅比率,例如5%填報5,15%填報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結外匯的方式。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不應為空。
二十、起運國/運抵國 起運國(地區)指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該欄與第二十一項,四十一項有一定的聯帶關系。 各類退運(復出)貨物除外,起運國與原產國必須一致,運抵國與指 運港必須一致。 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起、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地作為起運/運抵國(地區)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起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代碼“142”)。
二十一、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指進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與提單上的裝貨港必須一致。 指運港指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可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與第二十項,四十項有一定的聯帶關系.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境內”(代碼“0142”)。
二十二、征免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征、減、免稅管理的性質類別。 本欄與第三項備案號、十八項貿易方式、四十八項征免規定有直接關系。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或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登記手冊》填報“進料加工”;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料件,應為“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應享受的征免性質應為(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料件退運進出口(復出)、成品退運進出口貨物應按《貿易方式 與征免性質邏輯對應關系》表選擇填報;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為空。
二十三、納稅方式 納稅方式分為中央、地方兩種,如實填報。
二十四、許可證號 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必須在此欄目填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主動三級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編號,不得為空,多個許可證的,分單填報。
二十五、批準文號 進口報關單本欄目用于填報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當地經貿部門的批文號或進口配額證號等。 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用于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共九位數。
二十六、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該欄按進、出口與運、保費具有邏輯對應關系。如:進口成交方式為FOB,則應有運、保費;為C&F,則應有保費;為CIF,則運、保費必須為空。出口成交方式為C&F,則應有運費。為CIF,則應有運、保費;為FOB,則運保費必須為空。如有按其它成交方式成交的進出口貨物,則轉換為CIF或FOB。 無實際進出境的,進口填報CIF價,出口填報FOB價。
二十七、運費 本欄目用于成交價格中不包含運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運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運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運保費合并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本欄目。 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例如: 5%的運費率填報為5; 24美元的運費單價填報為502/24/2; 7000美元的運費總價填報為502/7000/3。
二十八、保費 本欄目用于成交價格中不包含保險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保險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國際運輸的保險費用。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保險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并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運費欄目中。 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 例如: 千分之3的保險費率填報為0.3; 10000港元保險費總價填報為110/10000/3。
二十九、雜費 指成交價格以外的、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雜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客供輔料產品出口時按一般貿易填報,其進口客供輔料值應填報在出口報關單雜費欄內。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 例如: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1.5%的雜費率填報為1.5;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報為-1;應計入完稅價格的500英鎊雜費總價填報為303/500 /3。
三十、件數 本欄目應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 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艙單件數為集裝箱(TEU)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2.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3.掛衣箱,該項申報以艙單件數為準。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三十一.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如木箱、托盤、散裝等。
三十二、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總重量之和。 本欄與第三十三項凈重,四十二項數量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三十三、凈重(公斤)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與第三十二項毛重,四十二項數量有聯帶關系。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其數值必須小于等于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三十四、隨附單據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并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的代碼,并盡可能填報每種證件的編號(編號打印在備注欄下半部分)。 本欄目應填報商品所需之監管證件,許可證標記不在此欄填報,合同、發票、裝箱單等必備的隨附單證也不在本欄目填報。
三十五、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上部用于填制以下內容:
報關必備的合同,發票,箱單等;出口應稅貨物的征免稅證明編號;除聯網核銷的試點主管海關所批手冊,本欄可錄一本以上的異 地手冊號中的其余號;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由于免表核銷程序限制,報關單經營單位欄不能錄受委托企業名而只能錄在本欄);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備注”欄目。如出口報關單應填報“轉至(自)XXXXXXXXXXXX號手冊”;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如部委函件,特批,接收函等。 本欄目下部用于填報隨附單據欄中監管證件的編號,具體填報要求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號碼,一份報關單多個監管證件的,連續填寫。
三十六、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打印報關單中的商品排列序號。 第二行專用于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登記手冊》中的項號。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報與《登記手冊》一致的商品項號,所填報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料件復出貨物, 出口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成品退運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三十八、商品編號三十九、附加號 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該兩項與第三項備案號、二十四項許可證號、三十七項品名、四十八項征免規定有直接關聯。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符的,應及時修改《登記手冊》并按實際商品編號填報。 《征免稅證明》、各種監管證件上如涉及商品編號,應以實際進口時海關審定商品編碼為準。對于經海關總署、主管海關預歸類的商品,以海關核發之預歸類書為準。 因報關單39項附加號涉及商品要證與否、按暫定稅率與否等問題,所以一律按實際進口商品真實狀態填報,如確屬年度減免的暫定稅率商品,品名后加括號注明暫定稅率商品,否則一律從嚴掌握。(詳見《稅則歸類總規則》) 三十七、商品名稱四十、規格型號 此兩項與第三項備案號、五項合同號、二十四項許可證號、三十八及三十九項稅號相關聯。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準。其中第三十七項商品名稱填制時應注意規范申報品名,第四十項規格型號必要時要加注原文,其品牌應同品名一起申報在第三十七項。(原則上不準出現諸如“LM軸”、“IC”、“PC”、“OL鋼”之類中外文混雜的所謂專業術語)。禁止、限制進出口等實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稱必須與交驗的批準證件上的商品名稱相符;加工貿易、減免稅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型號一致;舊機電產品一定要求在品名中加“舊”字體現清楚,此類商品的監管證件嚴格執行國經貿機[1997]877號、[1998]外經貿機電發第555號、[99]外經貿機電第10號文件規定;對于特殊商品,填寫原則以電子單據上對商品有技術性清晰說明為準。現對此類商品分類說明如下:
(1)品牌應與商品名稱同時申報的商品有復合木地板、成品鞋、成衣、箱包、潤滑油、火柴、汽車整車及零件、計算機及配件、通訊設備、各類儀器儀表等。
(2)除品牌外還必須報清規格型號的商品有:紙張(克重);木板材(長、寬、厚);酒(產地、年份、加工程度);乳清粉(含量);可可脂(含量);紡織面料(幅寬);紡織纖維(成分);成衣(材質);潤滑油(組份);鋼材(長、寬、厚、工藝);塑料原料(成分);整車(排氣量、規格號);車零件(規格號);計算機及配件(詳細型號);顯示器及監示器(尺寸);通訊設備(詳細型號);醫療儀器(型號)。 注意散件與零件、附件的區別。除跟隨整機進口時可報零件外,單獨進口申報時嚴格遵循稅則列名優先的原則,對具體列名商品、國標通用件一律按詳細品名申報,而“零件”、“附件”之類名稱所包括商品則僅限于專用件、無列名件,總之應為不能歸入其他稅號的商品。
四十一、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原產國(地區)指進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指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該欄與第二十項、二十一項有一定的聯帶關系。 原產國認定嚴格按照(86)署稅字第1218號要示執行。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中國”(代碼“142”),進口報關單填報原料件生產國;深加工結轉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中國”(代碼“142”);料件復運出境貨物,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出口成品因故退運境內的,原產地填報“中國”(代碼“142”),復運出境時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
四十二、數量四十三、單位指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數量及計量單位。 此兩項與第三項備案號、二十四項許可證號、三十二項毛重、三十三項凈重有直接關系。 實際數量包括常規數量、法定計量,與常用計量單位與法定主題單位相對應。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打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一行;凡海關列明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報明該商品第二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還需填報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下方(第三行),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加工貿易、減免稅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不相同時必須修改備案或轉換一致后填報。
四十四、幣制 指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幣種。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情況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貨幣名稱或代碼,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按申報日國家法定外匯牌價轉換后填報。
四十五、單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該項與第四十六項總價、四十二項數量有直接關系,單價的生成以第一計量單位為準。
四十六、總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本項與第四十五項單價原則上有聯帶關系,但此二欄目并不聯動, 如果某商品由海關予以估價,則應修改總價而保持原申報單價不變。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七、用途(進口)/生產廠家(出口)進口貨物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如“以產頂進”填報“13”。 生產廠家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本欄目供必要時手工填寫。四十八、征免規定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征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 本項與第十八項貿易方式、二十二項征免性質、十九項征稅比、三項備案號有直接關系。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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